上海市建设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
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上海市建设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是由本市建设行业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组成的松散型组织,挂靠在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开展工作。
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为研究会提供服务平台。
第二条研究会的宗旨是:
(1)加强建设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相互沟通,促进建设安全技术交流和科研合作;
(2)增进建设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之间的友谊和互助,提供建设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联谊的渠道和机会;
(3)将知识专长应用于现实社会,解决建设行业安全科技发展与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先进安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
(4)搭建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与建设行业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之间信息传播和沟通理解的桥梁,促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工作在本市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凡在本市建设行业内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承认研究会章程,积极参加和支持研究会活动,经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备案均可成为研究会会员。研究会还聘请热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担任本会的名誉顾问、名誉会员。
第四条会员义务
1.承认研究会章程,执行研究会决议,积极参加研究会的各项活动。
2.积极完成研究会明确的科研、社会调查等任务。
3.团结互助,维护研究会整体利益,在研究会中献策献力。
4. 交纳个人会费。
第五条会员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对研究会和研究会执委会的工作实行监督,提出批评或者建议。
3.有权参加研究会的各项活动。
4、有权获得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提供的业务津贴。
第三章 组 织
第六条本研究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研究会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研究会执委会是研究会的常设执行机构。
第八条研究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1.审议研究会的工作报告。
2.制定和修改研究会章程。
3.讨论和决定研究会的工作方针和政策。
4.选举和改选研究会执委会。
第九条研究会执委会的产生和职权
1.研究会执委会成员由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个人自荐或由会员大会筹备组推荐产生候选人,再经会员大会通过予以确认。
2.选举研究会执委会主任委员、执行委员。
3.决定研究会的重大事项的决策。
4.负责聘请研究会名誉顾问和名誉会员。
第十条研究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人、执行委员四人,执委会成员任期为二年。研究会执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研究会的终止程序:由研究会执委会提出,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备案。
第四章 任 务
第十二条组织各种形式的安全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和联谊活动。引导注册安全工程师积极参与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的社会活动,了解行业安全生产状况。不定期组织会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进行社会调查、技术咨询等活动。与有关团体、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而稳定的交流与合作关系。
第十三条关心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工作,了解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安全科研、日常安全工作开展中存在的困难,向有关部门反映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意见要求,并提供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执业需求等信息,使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安全管理研究、安全技术科研工作中无后顾之忧,全身心地执行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的权利。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四条研究会的经费来源:
主要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提供,并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提供的资助。
第十五条研究会经费主要用于各项活动的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费用管理由执委会指定专人负责,在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内建立专门帐目,并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经研究会会员大会通过后正式生效。章程由执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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