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8号)及《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5号)要求,本市将于近期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始注册条件
    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认定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需注册登记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应不少于40学时。2005年注册工作遵循有效、便捷、经济的原则,申请初始注册人员应提供注册前一年内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初始注册。
    二、申请初始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人填写的内容一律要求在计算机上录入并打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符合注册条件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5张(照片背面请用圆珠笔注明姓名、身份证号。其中二张请自行粘贴在申请表上);
    6.申请前半年内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7.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三、继续教育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注册管理工作,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委托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开展2005年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
    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地址:田林路191号)于10月14日—10月15日(上午9:30~11:00,下午13:00~15:30),接受培训报名。(具体情况请致电:64855322转253,或登录:www.51safe.com.cn查询)
    四、初始注册工作
    继续教育工作结束后,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组织开展办理本市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手续(具体要求将在继续教育培训班上详细说明)。
    为充分体现便民原则,请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报名时,提交申请初始注册所需的除继续教育证明以外的六份材料。
    已在外省市接受继续教育,欲在本市注册的人员,请于10月14日—10月15日(上午9:30~11:00,下午13:00~15:30),将材料交至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申请人请同时将初始注册申请表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上报至中国安全生产科学院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中心(邮箱地址:zhuanshi@chinasafety.ac.cn)和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邮箱地址:sys@lbs.51safe.com.cn)。
    五、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
    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需缴纳注册费50元,公告费100元,共计150元。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