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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建筑设施安全分会

 

  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建筑设施安全分会,成立于2007年4月,是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的分支机构,为本市建筑设施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设施安全分会有各种所有制单位200多家,包括设施、起重设备、高处作业吊篮和附着升降脚手架安装、租赁、制造等企业,以及检测和培训等相关单位。

  本设施安全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安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提高会员对各类设施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和控制,努力为会员服务,推动行业发展。

  分会目前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1、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为企业服务: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

  2、积极发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传达安全信息;

  3、贯彻建设部87号文件要求,组织专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安全技术咨询、服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4、配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教学讨论等工作;

  5、积极推荐安全工作先进企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

  6、参与建设部有关标准规范的编写工作;

  7、组织会员开展安全经验交流、学习活动。

 

  联系人:洪 莹

  分会地址:虹漕南路7~9号2号楼212室(近漕宝路)

  邮编:200233

  电话/传真:021-62257858

  邮箱:jzssaqfh@163.com


  建筑机械备案地址:虹漕南路9号2号楼212室

  电话:021-62257858


《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建筑设施安全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建筑设施安全分会(以下简称“设施安全分会”)是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安全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本设施安全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安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提高会员对各类设施、设备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和控制,消除安全隐患,努力为会员服务,推动安全工作的发展。

  第三条本设施安全分会的业务和任务

  一、宣传党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积极推广本行业中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二、根据行业特点,对建筑施工中使用的各类设施安全和施工安全管理、使用以及检测,组织调研,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配合行业编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三、对涉及设施安全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技术论证;

  四、开展国内外有关建筑设施专业安全管理的技术交流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举办、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

  五、依托检测机构及有关专家开展各类设施的安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服务;

  六、参与有关安全检查和安全评比工作;

  七、承担政府授权和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四条设施安全分会聘请设施、建筑安全等方面的专家担任顾问。

  第五条会员大会为本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半年。设施安全分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会员大会民主推荐,任期四年。主任须报请安全协会批准。

  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审议本分会的各项工作决议,对重大决议报请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六条设施安全分会由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具体负责设施安全分会日常工作。

  秘书长由主任提名,经主任会议通过产生,设施安全分会秘书处设在武夷路150号。

  第七条本设施安全分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安全协会中吸收与本行业有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

  在安全协会中吸收的会员(须设施安全分会主任会议同意)和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应符合本设施安全分会的工作范围),均应报请安全协会理事会备案。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义务和有关要求、事项按安全协会章程规定实施。

  第九条本分会暂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目前财务纳入安全协会的财务管理中(款项的使用祥见“设施安全分会财务收支制度”)。

  设施安全分会的资金运作必须接受安全协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条本分会涉及到主任、办公地、名称、工作范围等变更,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报安全协会理事会批准,由安全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械登记办法》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设施安全分会的注销,可以由安全协会理事会作出决定,也可以由设施安全分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后,由安全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设施安全分会注销后,由安全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本设施安全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安全协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本章程由设施安全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建筑设施安全分会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指南

一、备案依据:

1.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2. 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2009]69号)

4.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关于本市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和高处作业吊篮设备备案的通知”

 

二、本市已实施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内容及设备:

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备案内容:产权备案、过户备案、出(回)沪备案、注销、报废、备案证明遗失等。

目前已备案的设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

 

三、备案地点和联系方式:

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建筑设施安全分会

分会地址:虹漕南路9号2号楼212室

联系电话/传真:021-62257858

 

四、受理时间和时限: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15下午13:00~16:00

时限7个工作日。

 

五、具体办理事项及结果:

 

办理事项

办理结果

1

本市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及外省市企业机械进沪备案

领取建筑起重机械IC卡、标牌

2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过户

变更IC卡相关信息

3

建筑起重机械出沪、回沪备案

出沪:发放《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同时收回IC卡

回沪:凭《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换回IC卡

4

建筑起重机械注销、报废

收回IC卡、标牌

5

建筑起重机械IC卡、标牌、产权备案登记证遗失补办

领取补办的相关资料

 

六、携带材料:

见“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所需材料一览表”如下:

办理事项 材料

产权
备案

过户
备案

出沪
备案

回沪
备案

注销、报废

遗失补办

IC

标牌

产权备案证

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表

 

 

 

 

 

 

 

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

 

 

 

 

 

 

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产品使用说明书

 

 

 

 

 

 

 

外省、市进沪设备产权证

√①

√①

 

 

 

 

 

 

过户双方营业执照、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IC卡

 

√②

 

 

 

产权备案证

 

 

 

 

 

 

 

标牌

 

 

 

 

 

 

 

单位申请报告

 

遗失声明--起重机械

 

 

 

 

 

注:1. 相关资料下载地址:

2.表中√表示所选项目需要的材料,①处为外省市企业提供,②处为本市企业提供。其中产权备案包括外省市企业机械进沪备案。

3. 所有材料提供复印件(A4纸),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并带原件复核。

4. 各设备产权备案资料详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表”。


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流程

受理时间:上午8:30~11:15下午13:00~16:0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投诉电话:021-62257858


相关资料下载--起重机械备案

  ·单位申请报告
  ·遗失声明--起重机械
  ·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表(塔式起重机)
  ·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表(施工升降机)
  ·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表(高处作业吊篮)
  ·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表(流动式起重机)
  ·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表(门式起重机)

 


备案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66号】
  ·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2009)69号】
  ·关于本市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和高处作业吊篮设备备案的通知

 


备案信息查询   

  ·备案信息查询




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


西藏南路1090弄2号楼2楼(8、9号线陆家浜路站3号出口)   联系电话:63783999,63770784 (传真)
联系人:徐亚红 王梅    
E-mail:jsaqxh@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