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传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作安排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04)第020号

上海建工集团、城建集团,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做好《条例》的宣传、学习、贯彻工作,建设部印发了(建质<2003>236号)“关于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通知”,按照文件要求及有关会议精神,现将本市建设工程宣传贯彻《条例》工作具体计划安排如下:

     一、召开大型《条例》宣传贯彻会议。

定于2月9日召开宣传《条例》大型宣讲会,邀请建设部有关领导向本市安监机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宣讲。

     二、把《条例》内容要求贯彻到每个施工现场,形成一种浓郁的宣传氛围。

    1、印发《条例》单行本。总站已印刷了《条例》单行本,要求本市各工地项目经理、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人手一册;项目部应当组织全体管理人员熟悉掌握《条例》,同时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条例》内容的宣传。

    2、编绘《条例》彩色挂图和《条例》宣传连环画。总站会同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专业委员会,把《条例》内容编绘成6张彩色挂图和一套连环画册,图文并茂、通俗易懂地讲解《条例》内容。这套挂图和连环画将印发至本市每个工地,让现场每个工人都了解《条例》内容。

    3、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贯彻《条例》。

1)每个工地都要张贴《条例》横幅、标语、挂图等;

2)每个工地的黑板报应当出一期宣传《条例》专刊。

三、以“两条例、一决定、一标准”为主要内容,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安全培训。

1、培训内容:“两条例、一决定、一标准”(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等。

2、培训对象:安监站站长、安监员,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安全科长、项目经理、安全员,监理单位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总监、安全监理工程师,建设及勘察、设计单位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四、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在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将以准入为门槛,以监管、清出为抓手,严格监控并清除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例的施工企业。

五、全面实施《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企业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基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作为行业标准,已由建设部正式颁发,总站目前正在制定实施指南,将有计划按步骤组织实施。

六、建立《建设工地新进人员登记制度》。

开展节后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总站将组织区、县、专业安监站对全市建筑工地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并对新进工地人员登记、安全设施防护、安全教育等进行专项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