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交〔2007〕600号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本市建筑施工机械事故居高不下。截至8月22日,共发生各类机械事故16起,死亡8人,伤13人。其中,塔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事故9起, 死亡4人,伤8人;桩机设备事故5起,死亡3人;吊篮、井架事故2起,死亡1人,伤5人。上述事故,因违章操作引发的9起、死亡3人、伤11人,因设备缺 陷引发的7起、死亡5人、伤2人。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完善建筑施工机械登记制度。建设工程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和履带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向本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登记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使用。登记标志应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显著位置。

  二、严格老旧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起 重机械使用满15年的每年开展一次检测评估,满20年的每半年一次,检测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无设计使用年限规定的,上述检测评估年限分别为使用满 10年和满15年。建设机械检测评估应委托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企业承担,由市建设管理部门公布符合条件的检测评估单位名单。对检测评估不合格的,将强制实 施破坏性解体淘汰。

  三、严格建筑施工机械例行保养和定期检查制度。建筑施工机械使用单位应加强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也应定期校检、检修,并做好记录。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理。

  四、健全建筑施工机械维修管理制度。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在转场使用前,应经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维修保养。

  五、试点使用安全记录仪。在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上海城建(集团)公司自有机械设备中试点安装安全记录仪,详细记录设备使用情况。

  六、规范建筑施工机械维修和租赁企业行为。市有关行业协会应引导和规范建筑施工机械维修和租赁企业行为,定期公布管理规范和信誉较好的企业名单,组织制定设备维修、租赁、装拆、使用等行业管理标准,提高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七、实行机械作业人员从业备案制度。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须经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大型起重机械指挥人员数量应符合规定要求。各检测机构备案建设机械时一并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备案登记,输入建设机械管理系统。市安质监督总站应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本市建筑施工机械从业人员数据库。

  八、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从业人员应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作业。从业过程中,应定期接受复训。

  九、开展专项检查。市安质监督总站从9月开始组织为期3个月的建筑施工机械安全专项检查活动,进一步消除隐患,遏制事故多发。

  十、从严处理事故。对发生的建筑施工机械事故,依法从重从快予以处理。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