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交联[2007]294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现印发《上海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办法》。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
2007年4月14日

 

 

上海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确保绿化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绿化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会同上海市绿化管理局负责本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园林监督站”)具体实施本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办理相关手续)  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绿化工程(含配套绿化工程),在绿化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市园林监督站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应到市园林监督站办理绿化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绿化工程的内容包括绿化栽植土工程、绿化种植工程、园林建筑(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小品及假山叠石工程等。

第四条(提交质监材料)  建设单位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表;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三)监理单位的监理细则;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五)建设工程质量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

  (六)建设工程项目明细清单及工程预(概)算;

  (七)施工总平面图及图纸目录清单。

  第五条(提交安监材料)  施工单位办理绿化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绿化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

  (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承发包安全生产协议;

  (四)施工企业综合保险相关凭证。

  第六条(监督方案)  市园林监督站办理绿化工程监督手续后,应当明确质量、安全监督方案,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施
工单位。

   第七条(监督检查)  绿化工程开工前,市园林监督站应当进行首次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质量、安全监督规定情形的,市园林监督站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要求暂缓开工。

   市园林监督站应当加强对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发现有违反质量、安全规定的绿化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八条(质量验收)  质量验收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程序进行。

   绿化工程完工后,质量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全面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二)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三)有完整的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

  (四)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

  (五)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九条(质量监督报告)  市园林监督站对绿化工程质量验收加强监督管理,对质量验收合格的绿化工程应当及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条(竣工验收备案)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