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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建筑垃圾装运工作具体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交委领导对建设工程建筑垃圾装运工作的布置和指示,落实沪建建管[2006]106号《关于规范建设工地建筑垃圾装运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本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装运工作,规范建筑垃圾装运秩序。按照推进工作的总体部署,特提出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装运工作的具体要求,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委托合同规范 1、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车辆运输单位进行建筑垃圾装运。 2、明确车辆要求。不符要求的车辆决不使用。 3、明确车辆编号。要明确每辆车的车牌号码。 4、明确登记要求。要明确车辆进出工地要实施登记的要求。 5、核准运输能力。要核准车辆运输单位是否有与装载量相当的车辆数。 6、装载承诺。车辆运输单位要承诺车辆不超载。 7、卸点承诺。车辆运输单位要承诺建筑垃圾装运的卸点。 二、装运行为规范 1、严格装载要求。严格要求车辆不许超载(车盖盖平、盖严)。 2、车容车貌良好。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出工地车辆车轮不沾泥,车身不掉垃圾),保证车容车貌良好。 三、管理行为规范 (一)建设单位 1、明确专人管理。要明确专人负责对建筑垃圾装运工作管理。 2、明确管理关系。要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总包单位对建筑垃圾装运工作负责管理、监理单位负责监管的具体要求。 3、明确抽查要求。过程中要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各方参与单位的责任落实和合同的履约情况。 4、承诺实行招投标管理。按照建筑垃圾装运工作的总体部署,承诺由总包单位将垃圾装运任务纳入市场招投标管理。 (二)施工单位 1、合同委托规范。要委托有资质的车辆运输单位进行建筑垃圾装运。 2、责任落实到位。建筑垃圾装运实行总包负责制。 3、落实专人负责。总包(施工)单位要明确专管人员,具体负责工地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工作,对进工地装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实施登记和检查,同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备查。 4、实施告知承诺。建筑工地应与受监安监站签订《建筑垃圾装运告知承诺书》,并将签订的《建筑垃圾装运告知承诺书》以图牌形式在工地大门外公示。 (三)监理单位 1、合同督促到位。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与有资质的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装运合同。 2、车辆核准到位。对每辆进行建筑垃圾装运的车辆进行核准,合同中约定的车辆方可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垃圾装运。 3、运输监管到位。对车辆的装载情况、车容车貌情况要监管到位。 (四)监督机构 1、明确监督责任人。按照谁监督、谁督促建筑垃圾装运工作的原则,落实监督责任。 2、明确监督要求。对所有受监工地在监督交底时,明确建筑垃圾装运工作要求。在过程监督中,必须检查建筑垃圾装运合同、装运行为、装运车辆是否符合要求。 3、明确评优要求。对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优良、文明工地的工程把好审查关。 4、组织专项检查。要联合相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建筑垃圾装运工作的专项检查。 四、处理措施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工地,将取消其文明工地的参评资格: 1、建筑垃圾装运合同委托不规范的; 2、施工过程中被城建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装运不规范行为查处的; 3、有建筑垃圾装运行为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 (二)将建筑垃圾装运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范围。建筑垃圾装运现场管理不规范的,将不得评为“达标”优良工地;情节严重的,“标化”等级将评为不合格。 (三)凡建筑垃圾装运现场管理存在严重问题、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装运不规范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有建筑垃圾装运行为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建设工程,将对其总包和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实施安全不良行为扣分。 本文自即日起实施。原沪建安质监[2006]第165号《关于规范建设工地建筑垃圾装运工作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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