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企业处理情况的通报
2006-08-11
沪建建管(2006)08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市、区两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在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发现有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责安全人员等由于人员变动,已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据该《规定》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并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

  一、整改期从2006年8月15日起至11月15日止,共为三个月。整改期间,由市、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已在建项目的安全情况由企业自查评估,符合安全条件的方可施工。

  三、企业整改完毕,可向市、区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归还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特此通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2006年8月9日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企业名单(点击下载文xls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