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本市创建节约型工地推进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战略部署,经研究决定,本市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应逐步推广创建节约型工地,通知如下: 一、创建节约型工地基本要求 节约型工地,是指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主、围绕施工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开展的符合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建筑施工方案优化,建筑施工过程管理,建筑施工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的开发以及科技进步、技术创新等内容要求的资源能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二、创建节约型工地的责任主体 创建节约型工地的责任主体是建筑施工企业,重点是建筑施工工地。 三、创建节约型工地的重点工作 1、建筑业在用电、用煤、用油、用气等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能耗指标每年按比例递减,达到分解指标规定。 2、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鼓励使用节能、环保的新型建材,禁止使用落后、淘汰的建筑材料。 3、提倡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各种原材料和资源的节约。 4、坚持科技创新,围绕节约环保,不断促进施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发展。 四、创建节约型工地的管理要求 建设单位应支持施工单位创建节约型工地,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优化方案、合理措施不得以工期或其它理由加以拒绝。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鼓励施工单位通过深化设计,优化施工方案以达到节约的效果。监理单位应审核施工单位创建节约型工地的具体方案,并根据方案敦促施工单位将制定的所有措施落到位。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创建节约型工地技术导则》的要求,通过强化施工组织、优化施工方案促进资源节约。 五、节约型工地的考核 节约型工地的创建将列入现场文明生产、施工质量管理检查和考核范围,作为评选上海市文明工地和市优质结构的条件之一。 六、市、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创建节约型工地加强监督检查,帮助协调,使节约型工地的创建顺利进行。 七、自2006年7月1日起,建工、城建集团总包的新开工建设工地应推广节约型工地的创建。2006年10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新开工建设工地应推广创建节约型工地。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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