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及时了解掌握建设系统安全工作情况,有序、高效、妥善处置各类安全事故,我部决定进一步完善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事故快报范畴 建设领域安全事故分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市政公用设施运行(营)安全事故和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事故。(具体内容见附件1) 二、安全事故快报时限要求 建设领域发生以下安全事故的,发生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按时上报建设部。 (一)发生死亡的安全事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市政公用设施运行(营)安全和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包括农村和集镇)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事故,发生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安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安全事故的,应在12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安全事故的,必须在4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市政公用设施运行(营)安全和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安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其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必须在4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 (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发生运行(营)供应中断的事故: 1、城市供水:造成城市1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的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其中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的事故,必须在4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 2、城市供气:造成城市1万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的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其中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的事故,必须在4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 3、城市供热:造成城市1万户或10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供热居民用户连续停热72小时以上的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其中造成3万户或30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供热居民用户连续停热72小时以上的事故,应当在12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 4、城市轨道交通:因突发性事件造成一条线路全线停运或两条以上线路同时区间停运超过2小时的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其中发生因突发性事件造成一条线路全线停运或两条以上线路同时区间停运超过8小时的事故,应当在4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 5、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主要市政干道、重要桥梁及隧道损坏造成行车中断,且须采取封桥断路措施,预计经过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并将对城市交通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应当在12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其中,城市的重要隧道,跨江、跨海大桥,桥长在2000米以上的大桥,以及列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发生坍塌,或导致桥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事故,应当在4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 (四)其它事故:由于深基础支护、边坡失稳或地下空间施工坍塌,致使周边重要建筑物倒塌、毁坏、严重倾斜,或城市主要道路严重损坏,干管断裂,严重影响城市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应当在12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 三、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的内容 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房屋建筑和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破坏情况、事故损失、事故初步原因分析、是否需要技术支持等基本情况。 四、安全事故快报平台和快报渠道 建设系统安全事故信息管理由建设部应急管理机构(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在建设部网站上统一建立网络平台,接收和发布建设系统安全事故信息。 凡属国家总体预案中法定四小时内快报的安全事故,以及不属于预案规范的建设领域其他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安全事故,除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通过网络平台报送外,还必须以书面材料形式正式报送建设部值班室。(见附件2) 涉及国家秘密工程和秘密事项的,应通过保密渠道报告。 五、安全事故的续报要求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和建设部对事故的反馈意见,在十日之内续报有关情况。 六、安全事故快报的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落实专门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接报、核定、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统计和分析有关安全事故的工作任务,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七、其它 (一)发生在建设系统的企业、场所(如公共汽车、轮渡、公园、风景名胜区、建筑工地等),但监管或执法处罚及行政审批主体不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安全事故,如消防、道路(水上)交通、食物中毒、地质灾害、特种设备、环境污染等方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并同时抄报建设部;未接到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并参照以上时限要求,报建设部。 (二)因自然灾害而发生安全事故快报制度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安全事故的快报分类
在房屋建筑(包括农房)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因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防护或操作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深基础支护、土方开挖边坡失稳,致使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毁坏、倾斜,隧道、桥梁塌陷,道路损坏,管线断裂,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事故。 二、市政公用设施运行(营)安全 1、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活动中,由各种因素引起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包括交通安全、火灾等安全事故。 2、在燃气的生产、输送、使用过程中,由于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发生泄漏,引起中毒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在燃气的开采、生产、加工、处理、输送过程中,由于供气气质指标严重超标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 3、在城市供水系统运行过程中,由各种因素引起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包括城市供水系统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水质重大污染或严重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 4、在城市集中供热系统运行阶段,由各种因素引起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 5、在城市排水系统运行阶段,由各种因素引起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包括城市排水设施中沼气等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爆炸或大规模扩散等。 6、城市生活垃圾因沼气引发爆炸、火灾,因暴雨等引起滑坡,或因突发流行、传染病疫情引起大规模污染,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 7、在城市市政桥梁隧道运行阶段,由于自然力或人为破坏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桥梁隧道损毁、塌陷、坍塌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 三、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 1、在建或已竣工房屋建筑(包括农房)、市政基础设施和地下空间工程,因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引起建筑物、构筑物坍塌、倾斜,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对周边工程造成严重威胁,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事故。 2、在房屋建筑使用阶段,由于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对房屋建筑的非正常使用,或者对其损坏没有进行必要的修缮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对周边工程造成严重威胁,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事故。包括:内外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破坏主体结构,任意加层、加装设备超过设计荷载,屋面积雪清理不及时,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等原因造成建筑物坍塌、损毁等。 3、斜坡(包括高切坡)防护工程因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表面、支挡结构、排水系统的缺陷,汛期雨水较集中等因素造成滑塌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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