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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办函[2006]51号 有关地区建设厅(建委、建管局): 根据《关于开展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建质电[2006]22号)、《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紧急通知》(建质[2006]79号),我部决定对河北、山西等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进行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各地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禁止本地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2005年7月14日以后,施工许可颁发机关是否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招投标监管机构是否仍允许无证企业参加投标活动。 (三)本地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是否仍在从事施工活动,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否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分包企业。 二、检查方法和程序 (一)检查地方提供本通知第五部分要求提供的各项备查材料是否齐备,听取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汇报,汇报内容应集中在前述三项检查内容。 (二)在每个受检城市,对照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本城市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名单,抽选20个无证企业(总承包15个、专业承包5个)召开座谈会,重点了解这些企业未申领原因,及其2005年7月14日以来是否有施工现象。 (三)在每个受检城市召开上述座谈会后,督查组在参加座谈会企业中选取3个企业(总承包2个、专业承包1个),到企业总部检查了解其在2005年7月14日以后是否仍擅自施工。 (四)到受检城市承发包交易中心,对照本地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名单,抽选30个无证企业,通过招投标网络系统,查看其在2005年7月14日以后是否仍然参加投标活动。 (五)到受检城市施工许可颁发机关,抽选30个2005年7月14日以后颁发的施工许可的项目,对照本地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总承包企业名单,查看施工许可机关有无将施工许可证颁发给上述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 (六)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下发执法(整改)建议书。 每地区检查省会城市和另一设区的城市,省会城市以外的设区城市由检查组抵达后选定。 在受检城市选取无证企业时,首先选择施工总承包一、二级企业,若数量不够,按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三级的次序继续选择,直至满足数量要求。 三、检查时间 2006年5月15日至5月20日。具体日程另行通知。 四、分组情况 本次检查采取地方有关同志带队、建设部巡查的方式。 第一组检查河北省,组长:顾建生(江苏省建管局副处长) 第二组检查山西省,组长:王光荣(陕西省建设厅副处长) 第三组检查辽宁省,组长:夏忠玉(黑龙江安监站副站长) 第四组检查安徽省,组长:胡曙海(湖北省安监站副站长) 第五组检查福建省,组长:黄爱萍(江西省安监站副站长) 第六组检查山东省,组长:范 涛(河南省建设厅副处长) 第七组检查广西区,组长:陈高立(湖南省质安站站长) 第八组检查甘肃省,组长:任兆祥(四川省安监站副站长) 第九组检查贵州省,组长:李佑荣(重庆市安监站总工) 第十组检查新疆区,组长:孙锦强(上海市建管办助调) 五、有关要求 (一)请受检地区认真准备汇报文字材料,并准备以下材料备查(前3项材料在汇报时交给督查组): 1、本地区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名单(以设区的城市为单位列出)。 2、本地区所有设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写的有关表格(见本通知附表一)。 3、受检城市所有未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总承包一、二级企业填写的有关表格(见本通知附表二)。 4、受检城市2005年7月14日以后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有关资料(可放于施工许可证发放机关)。 (二)请受检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督查组拟督查情况和举报电话提前2至3日在本地媒体公布。 (三)请检查组组长所在地区支持本次检查活动。 联 系 人:张强 联系电话:010-58933920 附表二:受检城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总承包一、二级企业无证施工情况表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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