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交〔2006〕104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省市沪办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2月6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本市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公布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工法主管机关。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工法具体行政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负责工法技术评审工作。 第六条 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上海市市级)和企业级。 第七条市级工法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本市企业以及项目在本市的非本市企业均可向市建管办申报市级工法。 第九条 市级工法的申报条件: (三)工法经过工程应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十条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建立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须从专家库中选取。工法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的需要。评审专家应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技术负责人,院士、大师和学科带头人优先选任。 第十一条 市级工法的评审应严格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所有评审专家都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同时要注意工法技术的保密性。 第十二条 市级工法的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经评审通过的市级工法由市建设交通委在“上海建设网”及其它相关媒体公布。 第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后批准的市级工法有效期为六年。 第十五条 已批准的市级工法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撤消其市级工法称号,五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市级工法。 第十六条 工法编制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以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七条 工法所有权企业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应积极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八条 市建设交通委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市建设交通委积极推动企业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地方标准,或向建设部推荐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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