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安质监[2006]第036号 各区、县、专业安监站: 为进一步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的动态监管,提高安全事故处理的实效性,加大对事故相关企业的处罚力度,建立事故管理长效机制,经研究,现对事故处罚管理程序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管辖分工 各类工程(包括未监工程)四级及以下事故(包括社会影响大的),由受监(属地)安监站及其主管部门实施事故调查处理;其余事故,由总站会同受监安监站及其主管部门共同实施事故调查处理。 二、快报及取证 相关安监站在将事故快报总站的同时,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取证等相关工作,包括: 1、对事故发生场所及涉及的现场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摄影(至少五张照片)或摄像,并将照片发送至总站。 2、对事故工地开具安全隐患停工整改单。 3、对事故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并依据建设部第128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确定事故企业违规事实,做好现场检查、询问、陈述笔录(详见附件1)。 4、约定事故企业法人代表谈话(详见附件2)。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理 相关安监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事故企业违规事实、检查询问笔录、法人代表约谈笔录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移送总站(详见附件3)。经总站复核,上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领导小组,实施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外省市企业抄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 四、其他处罚 相关安监站发现事故企业有其他违反国家及上海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动态考核 相关安监站应结合事故调查报告,依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024号]和《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意见》 [沪建建(2005)43号]的文件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三类人员实施记分并登录。 六、事故公示 事故企业名单、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扣证情况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及时在网上公示, 并与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网络联网,对事故企业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期间,不得承揽新的业务。 七、事故复查 相关安监站应对事故工地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在网上反馈总站。总站组织对事故企业的有关工地进行复查,根据企业在扣证期间的整改情况,上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领导小组实施还证或进一步处理。 八、强化监管 事故企业所属工地将作为各区、县、专业安监站在本年度内的重点监管对象,各区县、专业安监站应加大对事故企业所属工地的监督频率和力度。 九、事故档案 各站应加强事故档案管理,该工作应作为站务建设的重要内容,并实施考核。 附件:1、现场检查、询问、陈述笔录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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