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动态考核评判标准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考核机制,加强在沪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诚信制度建设,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要求以及《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本市施工企业在外省市承建工程中的安全行为亦纳入企业动态考核范围。 第三条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在沪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管理是指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安全诚信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管理的记录和考核。 第五条安全诚信行为记录由安全优良记录和不良记录两部分组成。优良记录的给予加分,不良记录的予以减分。对同一事项,加减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动态考核评判标准)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原则为“诚信记录累积,超线强化监管,结果媒体公布,年度汇总评判”。 第七条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施工企业安全行为进行诚信记录,定期上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实施动态汇总分析,并对安全诚信记录差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八条对于动态考核不良行为记录超过不合格标准的施工企业,其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企业法人将接受约谈;接受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有关信息将传送至市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环节,在相关审查中,实施不良业绩提示。 第九条对于动态考核不良行为记录超过不合格标准的施工企业,自企业法人接受约谈起三个月为整改期,并视整改情况决定后续管理措施。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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