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大型机械设备监管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06]003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机械设备使用的动态安全质量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验收合格之日起,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本市自2006年元月开始,对进入本市建设工地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两类大型机械设备实施《设备监管卡》(以下简称IC卡)网络管理。

请各设备产权单位在2006110日起,持相关材料前往受理单位进行登记,具体要求如下:

1. 登记范围: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2. 登记单位:拥有上述机械设备财产所有权的各企业。

3. 受理单位: 上海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该设备最后一次安装检测机构)。

4. 登记程序:

1)即日起企业可在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网www.azj.sh.cn上下载《上海市建设机械监控登记表》,按内容填写,由企业法人代表签署、加盖企业印章后交各受理单位;

2)受理单位核实后一月内通知企业领取IC卡和《上海市建设机械编号牌》(以下简称硬牌)。一台设备一张IC卡、一块硬牌,均为该登记设备的永久性证明。

企业应将硬牌固定在该设备显著位置(统一由受理单位操作),领取的IC卡作为该设备在今后建设工程中使用网络管理的识别证。

IC卡和硬牌的设备将不得在本市建设工程范围内使用,各区县安监站应将核查登记情况列入日常监管的工作内容之一,请各有关单位配合执行。

本次登记工作一律不收任何费用。

《上海市建设机械监控登记表》详见 表 1 表 2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