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专业安全质量监督站: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3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规定,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是企业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之一。

  从上海的实际情况来看,三类人员考核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为数不少,为此,总站在网上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公告》,将各有关事项告知施工企业。

  请各区县安监站具体落实,采取各种方式敦促管理范围内相关企业,认真阅知网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公告”,及时履行承诺,各区县安监站请将落实情况于12月26日前书面反馈到总站。

  各区县管理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的考核情况汇总,可通过网上管理系统进行查询,或与总站管理一科吴晓宇联系。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
2005年12月14日

 

来源:《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