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国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情况的通报

建安办函[2005]1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关于对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情况的通报》(建安办函[2005]12号)中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的要求,有关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2005年7月14日至9月30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广东、山东、重庆、天津、辽宁、河北、黑龙江、湖南、江西等9个地区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依法对9起重大安全事故所涉及的11家施工企业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详见附表1)。

  二、天津、江苏、云南等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按照规定的时限将本地区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情况(详见附表2)书面通报给发生事故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对建筑安全生产执法不力的地区,我部安委会办公室将予以通报。

  三、江苏、黑龙江等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详见附表3),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同时要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全面复查。

  附件:1、2005年7月14日~9月30日发生三级重大安全事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情况统计表

2、2005年7月14日~9月30日发生三级重大安全事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尚未暂扣情况统计表

3、2005年7月14日~9月30日发生三级重大安全事故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统计表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