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 2005 年年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 [2005] 第 110 号

各有关单位:

  针对近期本市建设工程伤亡事故多发的趋势,为进一步强化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管,经研究,自即日起至今年年底,在本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求相关各方切实加强综合整治力度,奋战四十五天,遏止事故上升趋势,为明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打好基础。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市行政地域内在建的各类建设工程均属本次检查范围。

二、 检查重点:

1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包括:规范用工;先教育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的体检,班前交底等。

2 、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尤其是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措施与现场实施的相符性,针对本工程特点采取的安全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3 、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专项安全措施的编制、审批、交底、验收制度等。

4 、施工现场安全监理的职责落实情况。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情况,涉及安全的重要监管点所留的痕迹,日常督促工地安全活动的管理资料等。

三、 检查要求:

1 、各工地项目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工程安全生产的各项检查内容进行分析、排摸,并逐项实施自查,对查出的问题,列出整改清单实施整改,并报监理单位,直至消号,自查资料留存备查。

2 、各施工企业应由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带队,对所属的在建工程进行全数检查,做到企业有安全检查台帐,施工现场留有检查记录备查。

3 、各安全监督站应对监督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工程做到全数检查;对今年发生事故的工地做到全数检查;对监督站开具过二次以上整改单的工地做到全数检查;对平时安全状态差、赶工期的工地做到重点抽查。

四、 检查时间:

1 、 11 月 25 日以前,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参与各方应按要求进行自查。

2 、 11 月 25 日至 12 月 10 日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所属在建工程进行全数检查。

3 、 12 月 10 日至 12 月 20 日以前,各安全监督站按要求进行重点督查,施工现场应有记录,督查情况于 12 月 25 日前报送总站管理一科。

4 、 12 月 20 日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将进行重点抽查。

五、 检查依据:

1 、国家及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2 、国家及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的现行有效规范、标准。

六、 检查结果:

  检查情况将予以全市通报,上网公示,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安全不规范行为的有关工程和相关责任单位,给予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次检查结果将作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能力考核的内容,记录在案。

 

来源: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