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审标准”的局部修改规定》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 2005 )第 104 号

各区(县)、专业安质监站、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各有关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审标准”的局部修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由“优质结构审定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并与《“上海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审标准”的若干补充规定》(沪建安质监 2005 年第 054 号)一并实施。

本规定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审标准》的局部修改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 OO 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上海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审标准》的局部修改规定

 

为了在优质结构评审中贯彻执行《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50 号令)及市政府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体现政府政策在创优工作中的引导,经研究对“上海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作如下修改规定。

一、申报条件

凡申报结构创优的民用建筑工程,应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34 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 ,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完成建筑节能备案手续。对涉及建筑节能的围护结构进行设计变更,应重新进行建筑节能设计计算,经重新审图通过及节能备案后方可申报。

二、目测观感

在“否决项目”中增加“实得分低于 20 分时予以否决”的规定。

三、工程特色

(一)检查标准:

1 .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每增加 2000 平方米得 0.1 分,最高不超过 2 分;

2 .采用建筑新技术且取得成效,每一项得 0.5 分,最高不超过 1 分(“建筑新技术目录”见附录);

3 .建设工程中非承重墙体使用粘土多孔砖,可倒扣 2 分;零零线以上的承重墙体使用实心粘土砖,予以否决。

4 .砌筑砂浆使用商品砂浆(含专用粘结剂)得 1 分;用量少于 70% 不得分;未使用的工程可倒扣 1 分(核查相关资料)。

四、凡本规定未作修改部分仍按原标准执行。

附录:建筑新技术目录

一、地下空间施工技术

1 、 暗挖法

2 、 逆作法

3 、 盾构法

4 、 非开挖埋管技术

二、高性能混凝土技术

1 、 清水混凝土技术

2 、 超高泵送混凝土技术

三、预应力施工技术

1 、 无粘结预应力成套技术

2 、 有粘结预应力成套技术

3 、 拉索施工技术

四、新型模板

1 、 清水混凝土模板技术

2 、 液压自动爬模技术

五、钢结构技术

1 、 大跨度空间结构与大型钢构件的滑移施工技术

2 、 大跨度空间结构与大跨度钢结构的整体顶升与提升施工技术

选自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 10 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建质 [2005]26 号

备注:

1 、采用上述新技术时应符合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佐证材料。

2 、选用的新技术名称填写在经施工、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的“工程结构创优简介”上,并与本目录一致。


摘自《市安监总站》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