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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考核记分的实施细则
各区、县(专业)安监站: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 的通知》(建质 [2004]59
号)和市建委《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意见》(沪建建 [2005]43 号)要求,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的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管理能力的考核记分工作,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实施要求:
1 、各级安监人员发现本管辖区域内工程项目有《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考核表(一)、(二)(三)》(以下简称《考核表》)中所列情况时,应根据事实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对照《考核表》的记分标准,填写《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管理能力考核记分抄告审批表》(见附件一),由站领导审核批准后方能生效。
2 、对经批准的应记分的三类人员,由安监站发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管理能力考核记分抄告单》(以下简称《抄告单》,见附件二),由被记分者本人签收。
3 、《抄告单》一式三份,一份由记分安监站留存,一份交被记分者本人,一份交工程所属施工企业。
4 、各安监站应及时将记分情况登录到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网( www.azj.sh.cn
)的管理系统中(原项目经理记分输入窗口),形成《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管理能力考核月度汇总表》(见附件三)留存。 5 、对发生四级及四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由市安质监总站实施记分。
6 、对三类人员安全管理能力考核记分的累计由市安质监总站统一实施,按月汇总。 7 、对累计达到规定记分分值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由市安质监总站按沪建建 [2005]43
号文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三: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管理能力考核月度汇总表 来源: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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