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报 1 至 11 月份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   

建质安函 [2004]122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12 月中旬我司拟召开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二次工作会议,会议主要议程之一是分析当前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

  为此,各地务必将本地区 2004 年 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发生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在 12 月 10 日以前通过重大事故快报系统上报完全。

  各地要及时、规范上报事故,网上上报数据要与实际情况相符;同时,要强化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瞒报、迟报、拖延不报事故的责任追究工作。

  联系人:张 强

  联系电话: 010-68393920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