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建建管 2004 第 126 号

各区、县建委 ( 建设局 ) 、各有关局 ( 集团、总公司 ) 、各省市沪办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加强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 规范安全生产评价行为,根据市建委《关于办理 2004 年度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 沪建建 2004 第 607 号 ) 要求,决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评价的对象
1 、因安全生产业绩差、管理力量薄弱,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进入红色通道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
2 、新成立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资质需升级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企业资质降低后需恢复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3 、建筑施工企业认为需要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其实施安全生产评价的,也可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生产评价。
二、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和人员要求
1 、评价机构
(1) 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评价的内部工作程序和各项管理制度。
(2) 评价机构不能对同一委托人既实施安全生产评价咨询又实施安全生产评价。
(3) 评价机构应当对出具的评价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评价报告或提供虚假评价资料。
2 、评价人员资格
(1) 安全生产评价人员必须具有 “ 上海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外审员资格 ” 。
(2) 评价人员应当经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77-2003) 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 评价组长必须具有上海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主任审核员资格。
3 、评价人员职业道德要求
(1) 忠于职守,做到诚实、准确、公正、礼貌待人。
(2) 未经委托人授权,不得对外披露委托人认为不宜公开的信息。
(3) 不得接受委托人的任何回扣、佣金、礼品。
(4) 对提供的评价资料真实性负责。
三、安全生产评价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 一 ) 委托评价
1 、由建筑施工企业 ( 委托人 ) 向安全生产评价机构提出委托评价申请,提供相应的安全生产评价资料,签订委托评价合同。
2 、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在受理委托评价后,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生产评价工作,出具安全生产评价结论。
( 二 ) 评价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77-2003) 。
2 、现行国家、行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 三 ) 基本条件
1 、委托人应先完成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77-2003) 为依据的自我评价工作,并向评价机构提供自我评价报告。
2 、委托人应达到国家建设部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要求。
3 、委托人应对提供的各类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 四 ) 评价人员组成
1 、安全评价机构接受委托人安全生产评价委托后,应组成评价组,并指派一名评价组长。
2 、评价组人员数量可视评价工作量而定,但不得少于 3 人。
3 、评价组成员应与委托人无直接经济或隶属关系。
4 、评价机构可视委托人的施工特点、技术难易程度等酌情聘请相应的专家参加评价组工作。
( 五 ) 评价时间与现场抽查
1 、评价时间应视评价工作量大小, 1 - 3 个工作日不等。
2 、评价过程中应根据企业规模选择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抽查 1 - 3 个在建工程项目。
( 六 ) 评价结论
1 、评价组在整理好评价资料的基础上写出评价报告,经评价组全体成员签字,委托人签收后,报评价机构负责人审批。
2 、评价机构负责人对评价组提供的评价资料及评价报告确认后,批准出具评价报告。
四、安全生产评价具体实施机构
由于目前本市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工作时间紧、任务集中,因此暂由上海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第一、第二审核认证中心等企业先行实施安全生产评价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