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1)第055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办公厅[2001]3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结合本市工程监理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颁布和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工程参建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切实贯彻执行。

二、建设单位对于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委托监理,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应当符合《规范》的规定。本市住宅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标准,除按《规定》办理外,还须按《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本市70号令)的相应规定执行,建设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工程也应实施监理。

三、本市监理行业的《规范》培训工作委托上海市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实施。市建设监理协会应组织好全市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规范》培训工作和有关知识竞赛活动,使广大监理人员领会《规范》实质、掌握内容,学以致用。

四、《规范》施行以后,本市施工监理统一使用《规范》附录中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基本表式,原施工监理资料表式同时停止使用。

2001年7月1日以后,本市新开工的监理工程应全部使用《规范》规定表式,同时增加进度控制和巡视旁站检查记录表。

五、各监理单位要组织广大监理人员,认真学习《规范》,要以此作为今年监理工作的主线,切切实实地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实施监理工作,要结合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和创新建住宅“无渗漏”工程等工作,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努力提高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六、施工承包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接受监理,按《规范》的规定提交各类施工资料,填报《规范》中有关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基本表式,配合做好《规范》的实施。

七、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规定》、《规范》实施的检查、监督。要将《规定》的贯彻执行列为监理单位资质升级、年检、综合考评和当前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应监理而不监理的,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今年四季度我们对实施《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结合监督工作,对于违反《规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应追究其责任。

   对执行《规范》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00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