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1)第053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

    上海市地方标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以下简称《保证体系》)于199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并在本市部分建筑企业、工地进行试点。两年多来,试点面不断扩大,收到较好效果。同时,按照有关要求,培训了《保证体系》内、外审人员,建立了审核认证机构,为全面推行《保证体系》打下了基础。

    试点表明,《保证体系》标准突出了事事有人管,人人有职责,各级、各类人员各司其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对现场“人、机、物、料、环”五个方面进行全过程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提供了有效的管理手段。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建筑安全管理水平,现决定本市新开工建设工程全面推行《保证体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各施工企业应把推行《保证体系》标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制定计划,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保证体系》。要指定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推广《保证体系》,明确各部门相关职责,建立企业内部安全贯标的工作机制,组织工地贯标的内部审核,促进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正常运作。各施工现场应建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分包、专业承包、劳务协作单位积极配合,各司其职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2. 把《保证体系》知识纳入各类建筑安全培训内容。建设行业岗位考核管理机构应将《保证体系》纳入企业领导、项目经理(施工员)和安全员岗位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内容。施工企业也应把《保证体系》标准知识列入职工年度安全教育内容,进一步普及安全贯标知识。
  3. 进一步调动企业推行《保证体系》标准积极性。通过审核认证的建设工地,工程竣工前未发生四级以上伤亡事故,在年度综合考评时加20分。施工企业80%以上在建工地通过《保证体系》认证,在投标和年度综合考评过程中,享有通过ISO9000族标准同等待遇。50%以上的工地未通过《保证体系》认证的,不得进入年度综合考评前30名。市级文明工地、市标化工地须通过《保证体系》认证。
  4. 强化《保证体系》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定期检查、考核《保证体系》认证机构业绩,促进其业务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要对所属建设工程实施《保证体系》标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把工地实施《保证体系》标准情况纳入竣工工程安全评估内容。市安监总站、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应将施工企业实施《保证体系》标准情况,与其年度安全业绩考评挂钩,促进贯标工作的全面推行。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