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建科[2000]286号 2000-12-13
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的组织管理,推动建设事业技术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是指由建设部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重点组织推广的重点技术。
重点实施技术由建设部根据建设事业发展需要选择确定并统一发布,一般每五年发布一次。
重点实施技术的具体内容,从《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中选取。
第三条 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采取示范工程的形式组织实施,通过《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计划》对示范工程进行组织管理。
建立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以下简称“部示范工程”和“省示范工程”两个工作层次。部示范工程由建设部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管理并负责实施任务的落实;省示范工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并参照本办法制订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省示范工程每年应不少于三项。
第二章 部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四条
部示范工程必须是省示范工程。部示范工程从地方重点工程、标志性建筑和量大面广具有普遍意义的工程中选取,并且要具有良好的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在全国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第五条 每项示范工程应采用不少于5项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的关键技术,且在示范工程中的应用覆盖率达到60%以上。
第六条 示范工程开工前必须手续齐全、资金落实,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房地产开发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一定的技术能力和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
第七条 示范工程实施单位(申报单位) 可以是工程设计单位、科研单位、施工单位或开发单位,也可以共同申报。
第八条 申报部示范工程必须提交下列材料各一式6份:
(一)《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申报书》;
(二)示范工程应用重点实施技术工作计划。
第三章 申报审批及检查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选本地的省示范工程,提出部示范工程的候选项目,由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单位向其申报。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按规定程序报送的候选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建设部科技司。
第十一条 建设部科技司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由部发文批准列入示范工程计划。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于每年二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三月底前报建设部科技司。
第四章 部示范工程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部示范工程经建设部批准列入计划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与协调,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部示范工程实施单位每年应提出示范工程年度实施情况报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于当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部科技司。
第十五条建设部委托科技服务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部示范工程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如遇特殊情况,部示范工程停建或缓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建设部报告情况,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部示范工程在通过当地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向建设部报送示范工程验收申请资料。验收申请一般应示范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报送建设部科技司。验收文件包括:
(一)示范工程综合报告;
(二)示范工程技术总结报告;
(三)示范工程效益(经济、社会、环境)分析报告;
(四)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等规范性文件;
(五)示范工程技术录像。
第十八条 建设部科技司组织专家对部示范工程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将授予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证书、证牌。
第十九条 建设部对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组织评比,对优秀的示范工程予以奖励。奖励可分为综合奖、单项奖和个人奖。
第二十条 示范工程通过验收或予以奖励后,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发现验收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撤消其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称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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