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
 沪建建(2000)第0888号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上海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办)受市建材办委托,负责《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县(区)墙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体工作。
二、市墙办和县(区)墙办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空心粘土砖生产单位的现有生产规模,按照年度递减的原则,制订空心粘土砖生产的总量调控计划。
(二)市墙办应当根据空心粘砖生产的总量调控计划核定县(区)空心粘土砖年度生产指标。县(区)墙办应当根据本县(区)实际情况和生产单位现有生产规模,核定各单位的年度生产指标。
(三)市墙办应当会同县(区)墙办根据空心粘土砖生产的总量调控计划和各单位年度指标,做好限制生产的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征收专项资金,提出使用专项资金的建议。
三、专项资金的征收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设计或者2001年7月1日起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的建设工程,凡使用粘土砖的,应当缴纳专项资金。零零线以下基础部分和建筑施工有特殊要求使用粘土砖的,其范围经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确认,可以从其规定。
(二)专项资金由市墙办或者县(区)墙办按照使用实心粘土砖(折标准砖)每块0.10元和空心粘土砖(折标准砖)每块0.0025元的标准征收。
(三)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墙办或者县(区)墙办按相关的申办程序办理工程使用粘土砖核定手续。
(四)市墙办或者县(区)墙办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10日内办理核定证明。
四、未使用粘土砖的建设工程,市墙办或者县(区)墙办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核定证明。
五、使用粘土砖的建设工程,市墙办或者县(区)墙办应当核定专项资金缴款额,建设单位按照核定的缴款额向指定的银行缴纳专项资金,市墙办或者县(区)墙办根据缴款证明出具建设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核定证明。
六、供水管理部门对于未取得核定证明的建设工程,不予接通供水管网。
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作为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协同实施本通知。
八、对弄虚作假、不缴少缴专项资金者,市墙办或者县(区)墙办可报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经查实,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上缴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九、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办法》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