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通知 
  沪建建(2000)第0754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已编制完成,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予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强制性条文》与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国家、行业、本市地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各项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继续有效。
    本《强制性条文》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0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