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3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建质[2003]7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管政法字[2003]20号)的统一部署,我部定于2003年6月份开展以“实施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平安”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组织工作

  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将搞好安全生产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紧密联系起来,充分认识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要求的重大意义,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指示精神,围绕2003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主题,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和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提高安全监督人员、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一线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普及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巩固和发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成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好转。

  二、突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的宣传教育活动

  (一)积极开展以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为主线的教育活动。《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全面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是此次“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主要内容,也是“四五”普法的重点。通过组织学习有关建筑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二)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切实可行的宣传活动。各地区要在认真总结2002年开展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安全生产的实际及2003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切实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特别是要组织好6月8日的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就安全生产月主题及有关安全生产常识开展宣传和咨询。同时,要紧紧围绕“实施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平安”的活动主题,充分利用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宣传手段,以知识竞赛、演讲、读书活动或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群众活动,增强建设系统的安全生产意识,普及安全生产知识。要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

  (三)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活动。“安全生产月”期间,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建筑安全方面的专家和企业领导,围绕宣传教育等问题进行探讨和交流。要认真研究近年来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案例,针对具有共性的不安全因素,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使企业在交流中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三、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复查工作,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安全生产

  2003年4月份,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号)和建设部《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建办质电[2003]6号)的有关要求,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建设部组织有关专家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在此基础上,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有问题的企业的复查工作。重点复查4月份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企业现场安全达标情况、施工现场重大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3年7月15日前将2003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书面总结材料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