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系统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推行社会化评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中关于推行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社会化评定的精神,结合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所属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含在市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外省市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国家或本市相关的申报条件(包括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即可自主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三条: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由个人提供材料,向所在单位或市职改办委托的申报服务机构申报。

1.   向单位人事(职改)部门申报。申报者应向本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报,单位人事(职改)部门结合单位的用人需要、本人的业绩情况,可接受申报。申报者根据评委会的的要求整理好申报材料,交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申报材料予以核实、盖章并汇总。

2.   向申报服务机构申报。申报者可直接向市职改办委托的申报服务机构提出申报。经批准,上海建设人才交流中心接受个人申报。申报者根据评委会的要求整理好申报材料,交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加盖核实章(未经单位核实的材料,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后,送申报服务机构。申报服务按市人事局有关规定,申报服务机构的服务为有偿服务。

第四条:不论是中评委还是高评委,都不再需要下一级评委会的推荐。

第五条:各高评委、中评委评审材料的格式应相对统一,简洁明了,以便于社会申报。要求和格式确定后,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和申报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规范整理。不符合规范的材料,评委会可以拒收。(材料格式见附件)

第六条:建设系统各单位所管理的各中评委按《上海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开展工作。操作程序如下:

1.   定期发放评审会通知,每年515日向有关单位发放评审会通知。

2.   定期接受申报材料。各中评委办公室定期接受各单位职改办材料投送。材料接受日期在评审会通知中确定。

3.   职称管理部门预审。评审材料备齐后,由有关单位职改办负责预审。

4.   每年一度召开评审会。中评委每年召开一度评审会。

5.   通知评审结果,制作职称证书。职称申报,无论评审是否通过,均要通知结果(对未通过者,不负责解释原因)。评审通过者,由中评委办公室负责制作证书。评审未通过者,由中评委办公室向申报代理机构退回档案材料。

第七条:挂靠在市建委的上海市工程系列建设类专业各高评委按《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审定实施细则》开展工作。各高评委办公室操作程序如下:

1.   定期发放评审会通知。每年615日向各有关单位、中介机构发放评审会通知。各高评委以及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建设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网址,定期在网上发布评审会通知及其他评审信息。

2.   定期接受申报材料。每年915日至30日接受各单位职改办,申报服务机构的材料报送。

3.   职称管理部门预审。材料整理备齐后,由上海市职改办和市建委职改办对材料情况进行预审。

4.   每年一度召开评审会。高评委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评审会,会议日期一般定在1220日之前。

5.   通知评审结果,制作职称证书。职称申报后无论评审是否通过,均要通知结果(对未通过者,不负责解释原因)。评审通过者,由高评委办公室负责制作证书。评审未通过者,由高评委办公室于评审会召开三个月内向申报代理机构退回档案材料。

第八条:2001年起,继续教育应纳入申报条件。未接受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明年起原则上不能申报建设类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