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建建(2000)第079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建设(2000)41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施工图审查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考核管理和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备案等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有关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并支付审图费用。施工图审图收费标准暂时参照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执行。
三、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另行制定。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特级和一级项目的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一级以下项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审查合格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将审查报告送上海市质量监督总站备案。备案后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后,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后重新送审。
五、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原则性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向上海市质量监督总站备案后方可实施。
六、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如有重大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向上海市建委科技委提出复审申请,上海市建委科技委的复审结论为终审结论。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图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批准,方可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
八、本市的施工图审查工作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沪建建(98)第023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设计监理工作的通知》废止。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OOO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