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实施水泥新标准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建技[20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及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建材行业主管部门:
我国六大通用水泥产品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i75一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344一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GBI12958一1999)已于1999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新老标准并行过渡期,自2000年12月1日起原标准将废止,届时正式启用六大通用水泥新材料。与此同时,《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也正在修订中,将十二000年11月底批准发布,并于12月1日与水泥新标准同步实施。为做好转标工作,确保新老标准、规范平稳过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建材主管部门要在分管的范围内认真组织好转标准备工作。要认真组织好标准、规范的宣贯工作、实施工作及其水泥生产、检验,建筑工程施工、监督检验、监理、验收等环节中的相关工作。
二、自2000年12月1日原标准废止之日起,水泥企业不再销售原标准水泥,已售出的,允许建设单位将原标准水泥使用至200l年1月31日,逾期没有使用完的按原标准检验的水泥,必须重新按新标准检测后,按新测强度等级使用。
三、水泥生产企业,建材质检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建筑施工企业、混凝土供应单位、建筑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要做好实施新标准和规范的下列准备工作:
1.应于2000年10月31日前,配备齐符合新标准的水泥物检仪器。
2.各单位要做好新标准、规范的培训工作,专职试验人员要及时掌握新的水泥标准,做好试验工作。
3.新标准砂浆于2000年10月底开始批量供应,销售工作由各省销售定点机构负责,各有关单位应提前联系。
4.水泥企业要在老标准废止前同时进行新老标准的双标识工作,同时提供新、老标准的检测报告。请各建设单位注意新老水泥强度的对比关系,提前适应新的水泥产品标准。
5.请各有关单位对教材、手册、计算机软件、设计文件、配合比数据、试验报告等技术文件及时做相应的调整、衔接。
二OOO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