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配套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市建委对市建筑建材业原有68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批准,保留调整28项,取消40项,取消项目占总数的58.8%。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落实对保留审批事项的规范运作,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市建筑建材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立足于上海率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要求,适应加入WTO新形势,贯彻“强化、弱化和转化”政府职能的精神,提升综合管理水平,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和严密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 基本原则 建筑建材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配套实施办法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合法规范的原则。保留或者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配套实施办法做到程序规范、办事公开。 2、合理优化的原则。体现改革精神,注重科学设置,优化政府管理,精简程序,减少环节,明晰责任,加强监督。 3、简洁便民的原则。立足服务大众,做到程序设置明了,运作手续简化,管理相对人办事方便。 三、 主要内容 (一)资质资格管理方面。按照建设部新近颁布的命令和市人大、市政府有关审改的规定,调整改革现有的审批事项。将资质资格审查部分事务转交行业协会,积极发挥其参与作用。对保留调整项目疏理整合,使审批内容更为集中和规范。 (二)质量安全管理方面。调整管理模式,改前置审批为过程和后续管理,改直接管理企业为间接监管市场。审改后,质量安全工作主要以动态检查为抓手,强化过程监督。 (三)招标投标管理方面。突出两头管理,加强过程备案。保留工程报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两头,取消招投标过程中原设置的审批项目。过程备案的具体规范,纳入拟制定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一并解决。 (四)标准定额管理方面。推进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标准化管理新体制的改革,建立含国外技术标准在内的标准化工作论证制度;宏观调控造价水平,形成市场竞价机制;加强标准实施与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 (五)建材业管理方面。重点改进建材准用管理的方式、程序,审改后未列入准用范围的建材种类,采取告知承诺制度,创新和尝试新的管理模式。 (六)抗震设防管理方面。通过备案和内部征求意见方式,改变多头设置、分头审批的状况,操作上按沪建建(2002)460号文的规定办理。 四、 实施要求 1、本“实施意见”从2002年10月1日 起正式实行。各区(县)要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意见,落实监管措施,建筑建材业审改配套实施办法最迟在年内实行。 2、区(县)审改制度设计及其主要内容,要根据合理、合法、精简、高效的原则,参照本实施意见的精神及附件中具体内容,做到上下基本接口,内容大致对应。 3、市建管办要抓好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做好对区、县建筑建材业审改配套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各区(县)制定的审改配套方案,抄报市建委。 4、市建筑建材业管理的有关具体办法,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附件一: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审批工作程序 附件二:部分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管理程序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OO二年十月十日 附件一: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审批工作程序 附件二:部分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管理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