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对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思考

摘要: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从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双重预防机制、违法将更多追究刑事责任、全面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和约束。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实行多年,至今未进行修订,反映了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衔接不畅。当前,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加快上马,但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本文针对新《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新规定新条款,从建筑业安全发展面临的问题出发,在强化责任主体履职、社会协同作用、监督执法等方面的问题和策略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字:安全生产 责任主体 共治共享 监督执法

引言

据介绍,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历史上、同时也是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基础建设。数据显示,2022年建筑业总产值约31.2万亿元,从业人数达到5000多万人。如此巨大的工程建设规模和庞大的从业人员数量,使得安全生产形势异常严峻。在当前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政府建设、安全生产高标准和严要求背景下,主体责任落实和社会协同管理依然薄弱,政府监管单打独斗的效果欠佳,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面临修订的迫切需要,亟需完善,现从企业管理和政府管理两个方面浅析若干对策和建议。

“共建共治”的治理体系不健全,应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作为拉动经济的三大马车之一,在推动经济发展上仍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现代建筑业蓬勃健康发展与突出的施工安全问题将继续成为这一领域的主要矛盾。工程投资建设主体阶层分化、社会关系多样、利益多元博弈,单靠某一种或两种政府或社会力量,难以处理好我国快速现代化进程中面临施工安全问题。

目前,放眼全国,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治理现代化水平还不够高,在当前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体制机制日趋完善的同时,加强和创新施工领域的多方治理显得格外重要。目前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施工安全治理体系还尚处于初级阶段。一是安全治理体系中社会协同组织如建筑业协会或建筑业研究机构,未充分发挥其整合社会优质资源作为重要依托和平台载体的作用,多数仅在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或质量方面进行评奖,组织发挥行业自律的效能不高;二是公众参与特别是工地的农民工群体作为安全直接利害关系人,未给予其引领和推动施工现场安全的权利,有关施工安全法规也仅泛泛规定:作业人员有权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文字苍白无劲,法律给予底气信心不足,实施配套细则的缺乏让上述规定形式大于内容。

鉴于以上,应加快建立并夯实“共建共治共享的施工安全治理体系”法律基础。加强与创新施工领域的安全治理,一是要进一步发挥建筑业协会在制度建设和专业指导的作用,可探索政府委托调研作为用于指导行业安全防范的模式。二是授予建筑业协会在关于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方面,鼓励和支持承包商提高安全意识、强化指导和帮助的功能定位,确保行业和谐稳定、自律发展。三是探索制定施工安全领域公众参与特别是农民工参与的相关规定,从制度方面保障公众参与权的实现。如建立农民工安全天使基金,为公众参与提供适当的资助和奖励,当公众参与风险较大的公共服务项目时可提供必要的保险与补偿,以确保公众参与的可持续性,确保工人参与施工安全管理、安全风险评判、平安和谐共享。

应矫正政府的“越位”和“错位”现象,建设企业所需的服务型政府。目前,全国放管服改革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纵深推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建筑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发生深刻转变,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明显增强。但是,目前政府存在包揽过多,党委和政府常唱“独角戏”,建筑企业常处于处于附属、被动位置,造成了政府“越位”、“错位”,少部分参建单位甚至被宠出“病”,责任主体单位缺乏自主意识,依赖性和被动性增强,落实主体责任已经成了一句“喊得很响亮,落得不漂亮”的口号。政府的声音比企业大,而企业并没有真正“动”起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参建单位不够重视,对于事故普遍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运气比措施重要,事故是小概率事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理念还不能牢固树立。“企业不消灭事故、事故就消灭企业”的思想还不能深入企心。二是建筑企业制度设计和工作机制不够健全,企业主体责任传导还不够到位,特别是企业内部责任体系建设不完善,还没有真正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执行力普遍不高。如沿海地区城市,夏季防汛防风压力加大,近年每当台风暴雨到来之时,政府基层部门压力骤升,如临大敌,而有些建筑企业却淡然处之,甚至个别企业领导指示先不要擅自行动,等候政府统一指导、统一部署,责任错位的现象不禁让人感慨。政府和企业责任不清,企业的主体责任传导没有足够抓手,企业甚至还产生政府频繁“服务”,执法扰民的微辞。

对此,服务型政府的角色功能定位和服务理念应科学重塑。应正确区分为企业办实事和严格监督执法两种工作理念,是正确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首要前提,是解决政府“缺位”和“欠位”的问题导向,要把真正企业需要的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建设服务型政府,就是要转变政府服务重心,将不该管的也管不好的交由社会去管理,把该管的事情不折不扣、提质提效地管好,建立“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的常态化议事规则。二是要紧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标准规范管理安全生产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而国内政府和部门文件“打前站”,而且每年甚至每个季度都要调整、修正相关文件,行政化色彩太重,先看政府后看标准规范成为部分建筑企业应对安全生产的普遍做法。对此,应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切实增强标准的统一性、实用性、强制性、权威性。对于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等一线城市,具备实施综合授权改革试点的权利,应加强督促企业标准体系的建设,整合集成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相关规定,同时制定完整管用、精简好用的地方标准,实现“清单以标统一、企业照单排查、政府对单执法、事故按单追责”的清单检查机制。

完善责任主体负面清单,扩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件范围。建设单位被法律赋予五方责任主体之一,在生产过程中掌握着核心话语权和管控权,有能力把控安全生产的总步调,理应承担起更多的责任,理应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多更大的贡献,但目前其安全责任得不到正名,建设单位安全责任负面条款偏少且表述笼统,操作性较差,如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压缩工期等违规行为一笔带过,政府执法后被复议诉讼败诉概率增大;监理单位管控能力日渐式微,部分监理单位甚至在甲方和施工单位中利益游走,职能成为摆设;施工单位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程度还不高,企业真正参与项目管理深度不足,项目管理以包代管现象还比较突出;只要还未出事故,侥幸心理使得安全生产在各方利益博弈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声音微弱。

对此,建议一是充分发挥建设单位投资主体的话语权,可从工期计划、作业时间、经济补偿、安全措施费等方面进行调节,宜借鉴学习国内核电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模式,主要通过提高安全措施费补贴,即通过劳务队伍资金到位不赶工期,工人给足班组劳务费用不催工期、质量安全有保证不压工期;二是进一步推行工程项目分类管理模式,推动建立专业化、规模化的政府工程管理机构,并将其作为规范建筑业健康安全发展的重要抓手,作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平台,作为安全生产管理创新的重要示范。实行政府工程和社会工程分类管理,政府工程由建设单位决定开工条件、工期计划、管理体制、应急处置、处罚措施等,并对施工安全自行负责。真正通过放管服务,来增强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发展。四是细化责任主体在安全生产方面违规行为,借鉴交警日常执法,从立法层面,简化处罚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对安全失信企业在贷款、融资、用地等方面进行约束。同时参照节能产品的节能标识,对企业达到的安全标准给予不同等级的安全标识,将其纳入市场准入门槛和招投标重要参考因素,增强企业安全管控的自觉性。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门槛低职位不高,应提高权利、下放管理权。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待遇与安全生产责任不成正比,发生事故常被追责、顶包,安全管理队伍不稳定。近年来我国重特大施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在造成建筑业伤亡事故多发的原因中,建筑安全专业管理人员的素质不高、能力欠缺、盲目服从项目管理、独立性差是主要原因。建议一是试点规模以上政府工程,建设单位按照标准配备现场安全专职管理人员,授予其与项目主任同等管理权限,施工单位实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直派制度,实行绩效和考核独立于项目管理;二是提高专职安全人员的门槛,从专业学历教育、实践经验和业绩、职业资格考试及评审等手段选拔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提高综合素质平均水平。宜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实行注册建筑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提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薪资报酬,稳定安全管理队伍 ;三是安全生产法、工程相关法规以及刑法中有关安全管理责任条款明确,基层安全管理人员负有重大的管理责任,很多时候如履薄冰,不知如何履职才能免责,建立从立法层面,建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正面免责清单,提高建筑领域人才积极参与安全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总之,在当前复杂而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下,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建筑工地施工安全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加快建立符合安全生产理念的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法治体系显得刻不容缓。要科学立法,以新《安全生产法》为主线,结合我国建筑施工管理特点,加快制定修订与新《安全生产法》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推进依法治理,构建新形势下建筑领域的安全法治社会。

  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陈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