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强化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措施(试行)》

为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切实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确保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可控,特制定措施如下:

一、强化落实“三个一”管控措施

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规定执行,重点落实“一绳一网一防护”管控措施。

(一)生命绳、安全带设置到位

外脚手架搭设、拆除过程中,钢结构钢梁、檩条、屋面安装过程中必须同步设置水平生命绳,高空作业人员(架子工、安装工、辅助工等)必须将安全带系挂在安全可靠处。

(二)安全平网设置到位

对总搭设高度超过2m的模板支撑系统至少设置一道安全平网;总搭设高度8m以上的模板支撑系统至少设置两道安全平网。安全平网随支模架搭设时同步设置。钢结构屋面板安装时,在屋架梁下方必须挂设安全平网。

(三)临边、洞口防护到位

临边、洞口采取标准化、定型化工具式安全防护设施,且安装牢固;外架内侧、电梯井内等部位每层进行封闭,可采用安全平网和硬防护交替布置等措施;临边、洞口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穿插作业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谁施工谁维护”的原则,实施挂牌管理,并明确具体责任人。

二、强化履行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四)建设单位

应及时拨付各项安全施工措施费(重点高处作业施工所需措施费),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履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职责,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抢工期、赶进度。

(一)施工单位

应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按照施工方案的内容认真进行针对性安全技术交底;先查验防护措施合格后,再进行正常施工作业;高处作业工人不能超过国家法定年龄并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无妨碍从事高空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高血压、恐高症等。严格落实高处作业“五个必须”(必须培训持证上岗、必须实行作业审批、必须做好个人防护、必须落实工程措施、必须安排专人监护)和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六不施工”(未进行安全教育交底不施工、未落实高处作业管理不施工、安全防护用品无保障不施工、不编制实施专项施工方案不施工、安全防护不到位不施工、未开展安全巡查不施工)要求。

(二)监理单位

应当加强对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检查力度,将高空作业作为监理监督的重点内容,发现施工现场违反规范标准和本通知要求的,通过下发监理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等方式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要及时向建设单位、项目属地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三、强化检查监督和执法惩戒

市、区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结合“分类指导、分级管控”的要求,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治理有机结合的双重预防机制,精准研判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安全风险,切实从根本上、源头处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隐患,将预防高处坠落事故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根据形势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整治,有效防范和遏制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一)检查主要内容

1. 项目现场“一绳一网一防护”管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2.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是否有制定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3. 工地项目部是否根据建筑工程特点编制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4. 所有高处作业人员是否接受了高处作业安全知识的教育;特种高处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上岗前是否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签字交底;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是否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技术签字交底;

5. 高处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体检合格后再上岗;施工单位是否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具;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6. 施工单位是否按类别,有针对性地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于施工现场各相应部位,夜间应设置红灯示警;

7. 高处作业前,是否由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再行作业;安全防护设施应做到定型化、工具化;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设施的,应有经项目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8. 移动式操作平台、各类作业平台、卸料平台是否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是否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投入使用;平台搭设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超载使用。

(二)强化执法惩戒机制

市、区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检查发现项目现场存在以下“一绳一网一防护”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应当按照以下方式予以惩戒(或移交执法部门、项目行业审批主管部门处理):

1. 按本通知规定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生命绳的,应当责令局部停工或全面停工整改,予以施工单位信用评分扣10分、监理单位信用评分扣5分处理。

2. 同一项目现场有1至2人存在高空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情况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有3至9人的,应当责令局部停工整改,予以施工单位信用评分扣5分、监理单位信用评分扣3分处理;10人及以上的,应当责令全面停工整改,予以施工单位信用评分扣10分、监理单位信用评分扣5分处理。

3. 按本通知规定应当设置而未设置安全平网的,应当责令局部停工或全面停工整改,予以施工单位信用评分扣10分、监理单位信用评分扣5分处理。

4. 临边、洞口防护未按规定设置到位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严重性予以限期整改、局部停工或全面停工整改,可对施工单位予以3至10分的信用扣分,监理单位予以2至5分的信用扣分。

5. 同一项目中重复发现以上行为或超出期限未按规定整改的,应责令全面停工整改并予以施工单位信用评分扣10分、监理单位信用评分扣5分处理,情节严重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按程序提请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来源:珠海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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