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五大施工污染防治措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部署,全面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污染防治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我委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建发〔2014〕64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1月2日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全面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污染防治管理,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34号)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污染防治专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施工污染防治长效监管机制,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合作、齐抓共管的环境污染防治体系,全面、系统地抓好因建筑施工活动导致的污染治理,提高施工污染防治水平,切实降低对周边环境和群众生活的不良影响,持续改善我市环境质量,以实现“天更蓝”“声更静”“水更清”为工作目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实施范围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防治措施
(一)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封闭施工。施工现场应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试行)》(渝建质安〔2020〕33号)等有关规定,选用我委发布的围挡样式,在施工现场连续设置;同一项目原则上只使用一种样式的围挡。主体结构二层及以上的作业层,应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或金属冲孔网等进行全封闭。
2.地坪硬化。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采用混凝土或钢板进行硬化处理;施工现场非主要道路、材料堆放区、加工区等场所的地坪,应有硬化防尘措施。
3.车辆冲洗。施工现场车辆进出口应设置自动冲洗设施,并增设人工辅助冲洗;自动冲洗设施基础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承载力满足使用要求;冲洗设施应配套设置截水沟、排水沟、沉淀池。处于基础施工阶段的,还应设置洗车槽。
4.砂浆搅拌。采用现场搅拌砂浆的,应采用密闭式防尘棚,设置喷淋等控尘设施。同时,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商品砂浆应用推进工作方案》(渝建〔2018〕375号)要求,逐步推广使用预拌商品砂浆。
5.烟气控制。严禁在施工现场排放有毒烟尘和气体;不得在施工现场洗石灰、熬煎沥青、焚烧各类废弃物;工地生活燃料应符合环保要求。
6.尘源防控。施工现场裸露的场地和临时堆放的土石方,应采用绿色防尘网进行全覆盖,鼓励使用可降解的环保材料,减少对周边土壤的污染;进行土方工程等作业时,应分段揭掀防尘网,当天完工后应及时恢复覆盖;裸露或堆放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采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河沙、水泥等易扬尘物料,应使用密闭式防尘棚进行存放。
7.高空垃圾。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室内垃圾应使用密闭容器进行临时存放,采用塔吊、施工升降机等设备进行运输或使用硬质管道进行垃圾输送,严禁抛掷。
8.运输管理。应使用具有合法牌、证的密闭式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车辆驾驶员应取得相应驾驶证,运输车辆应在出场前做到车容整洁,车辆号牌清晰,车厢及厢盖外部清洁。严禁车辆冒装离场和带泥上路。
9.湿法作业。施工围挡顶部及场内道路两侧应设置喷淋系统;进行土方工程等作业时,应采取分段施工、择时洒水、雾炮压尘等措施,雾炮配置应符合“一点一炮”的要求,土方必须达到湿润状态;进行石材、饰面砖等切割的,应在指定作业点进行,严禁露天切割,指定作业点应有隔音、降尘措施。
10.智能监控。按照“智慧工地”等相关标准要求,在施工现场作业面、料场、出入口等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记录作业面控尘、车辆冲洗等扬尘污染防控情况。
(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信息公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在现场醒目位置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时间、参建各方及负责人信息、可能产生的噪声污染和采取的防治措施等。
2.机械设备布置。合理安排噪声污染源,特别是强噪声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砂轮机等)的位置,并通过设置隔音棚等设施、错时施工等措施,减少对附近居民产生的影响。
3.运输噪音控制。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严禁鸣笛;场内道路采用钢板进行硬化处理的,应采取有针对性的降噪措施;装卸材料应轻搬、轻放,不得抛掷。
4.夜间施工许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施工,因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夜间施工许可后,方可施工。
5.敏感时段管制。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高考、中考前15日内以及高考、中考期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排放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禁止高考、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100米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6.技术工艺创新。鼓励采用低噪声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产生强噪声的成品或半成品(如预制构件等)的加工、制作作业,应尽量在厂房、车间完成,减少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
(三)污水防治措施
1.污水排放要求。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条件,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编制排水方案,方案中应明确雨污水排放方式、排放线路及处理方式,设置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禁止将污水散排至工地周边,严禁将污水偷排、私排、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周边水体。同时,加强对穿越工地及临边区域既有排水设施的保护。
2. 施工污水处置。车辆及施工机具的冲洗水、场地冲洗水、施工泥浆水等施工污水,施工现场作业区应设置污水管(沟)、集水井等设施,车辆进出口应设置三级沉淀池等,污水经有效沉淀或隔油处理后,就近排入自然水体或市政雨水管网。对于基坑排水、渗水等工程排水,经处理后,鼓励进行现场回用(洒水降尘等)或就近排入自然水体消纳。严禁将未经处理的施工污水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
3. 生活污水处置。施工区在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覆盖范围的,应设置化粪池,确保生活污水经沉淀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并按要求办理排水许可。化粪池应定期进行清掏,并按照环境卫生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收集转运;化粪池容量应结合清运频率综合确定并留有余量,确保生活污水不外溢。施工区在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外的,应自建处理设施并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后排放,或采用泵车运输至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建筑垃圾处置措施
1.垃圾分类要求。建筑工地垃圾应按不同的产生源、种类、性质进行分别堆放、分流收运、分别处理。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全过程严禁混入生活垃圾与危险废物。
2.有毒有害垃圾处置。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有毒有害建筑垃圾隔离存放点,禁止乱投乱放。有毒有害建筑垃圾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清纳。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湿润或用防尘网覆盖。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3. 生活垃圾处置。施工单位应在办公区、生活区设置垃圾桶(箱),生活垃圾应指定地点单独分类收集、存放。生活垃圾处置应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清纳。
(五)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
1. 施工单位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案,提出应急处置具体措施,将目标责任分解到岗位和人员;要对项目各岗位人员进行应急处置教育培训,提高现场人员的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意识;要加强应急值守,并按照市级有关空气指标预警和响应规定,达到停工标准的,立即停工。
2. 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市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发布大气污染预警信息后,施工现场应立即响应,对易扬尘物料、裸露的场地和临时堆放的土石方等进行洒水、喷淋和采取覆盖措施,对施工现场道路进行冲洗、洒水和保湿作业,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市安全总站要迅速响应,加大预警区域在建工程检查频次,严肃查处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抓好重污染时期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四、工作职责
(一)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控,统筹协调工程参建各方推进施工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污染防治费用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重要组成,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污染防治措施。
(二)施工单位职责。施工单位是施工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项目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应编制扬尘污染、噪声污染、污(废)水污染防治专项施工方案,制定施工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并确保费用专款专用。同时还应建立施工污染防治工作管理体系,制定管理责任制度,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定期开展自检工作,并接受建设、监理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落实整改措施。
(三)监理单位职责。监理单位应积极参与施工污染防治工作,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污染防治专项施工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机构职责。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培育、引导各工程项目创建扬尘控制示范工地和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加大施工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安全总站、有关单位要把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实施,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并落实责任。督促项目参建单位把施工污染防治列入重点工作来抓,同时,突出施工污染防治应对工作,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
(二)强化宣传,增强意识。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安全总站、有关单位要从源头上有效防治施工环境污染,督促工程参建单位切实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建立施工污染防治责任制,强化管理,严格自律,提高项目现场作业人员防治施工环境污染意识,形成人人参与、齐抓共管、责任到位的局面。
(三)加强检查,严格执法。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安全总站、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的防治措施执行,对一些重点、难点工地,要加强动态管理,加大检查频率,反复抓、抓反复。对施工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工地,在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还要结合安全生产许可、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评优评先等进行严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