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上海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20年 9月1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 编制的必要性

一、坚持与时俱进与安全生产新要求不断融合的客观要求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距今已有6年。期间,国家和本市陆续出台了一些关于安全生产的新要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在推进过程中应当与时俱进,与安全生产的新要求不断融合,为建设“靓丽天际线”、守牢“安全地平线”添砖加瓦。

二、坚持问题导向,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效的迫切要求

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创建流于形式,停留在纸上标准化;过度依赖第三方咨询机构,模板式标准化;一评了之,对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未落实整改;评审工作不够规范等。虽然《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了相关要求,但还需进一步细化。

三、坚持精细化管控,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动态管理的现实需要

工作中我们发现,有的企业达标后发生了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有的达标后未落实整改承诺,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可以撤销的情形;有的达标企业出现了关闭、变更生产经营场所等情形,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现有文件中也未明确。因此,为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动态管理,在本《办法》中增加了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3种情形,并明确企业出现关闭等情形的,注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企业变更生产经营场所的,需重新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等内容。

第二部分 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5月9日通过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示,征询了应急管理部意见,书面征求16个区应急局、60家中央在沪和地方国有企业等单位、上海市安全生产协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意见。经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共采纳18条。本《办法》共分六章四十一条:

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原则、办法适用范围、评审单位的基本条件等。

第二章为创建与申请,明确了企业创建的基本要求和申请条件。申请条件除满足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的要求外,还增加了近年来关于安全生产的一些新要求:无重大事故隐患、建立风险隐患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并有效落实、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等内容。

第三章为评审与复核,对评审程序进行了规范,并强调企业不符合项的整改完成情况(包括承诺整改的)由评审单位一并放入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每年抽取一定数量的企业组织现场复核,明确了复核的重点内容。

第四章为公告、发证与期满复评,明确了公告、发证单位、期满直接换发证书的条件等;要求企业申请复评时,最近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中不符合项的整改完成情况需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第五章为监督管理,强调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和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监督管理;规定了撤销和注销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的情形。其中撤销,除保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规定的3种情形外,增加了3种情形。明确企业出现关闭等情形的,注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

第六章为附则,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定了施行起止日期。

第三部分 《办法》释义

一、《办法》适用于哪些企业?

本《办法》第二条进行了明确,适用于本市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本市其他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按照其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应急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本《办法》中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指列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中的行业,该分类标准中明确不包括的企业,不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可以申请的企业范围内。

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化工企业”指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其中包括医药制造业中的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企业。

现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证书的化工、医药制造企业申请期满复评,生产过程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相关要求开展评审;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参照相关工贸企业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具体如何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本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指导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办法》第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建设管理,按照应急管理部(及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相关规定执行。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市应急管理部门按要求出具推荐意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建设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小微企业的建设管理,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评审单位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如何处理?

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评审单位应当将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告知企业,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确认。企业应当及时整改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并对整改完成情况逐项书面说明;不符合项采取承诺整改方式的,应当明确整改责任人、时限、措施、资金、预案等。不符合项整改完成情况(包括承诺整改的)、核实确认结果,由评审单位一并放入评审报告。

评审单位应当邀请企业所在区应急管理部门派员参加现场评审工作,并将评审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告知区应急管理部门。

四、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

根据《办法》第二十条,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具体处理如下: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查处申请企业存在的严重违法行为。

五、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内变更生产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场所的,是否需要重新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根据《办法》第三十条,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内变更生产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告知评审组织单位,并重新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其中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的生产工艺改变、生产经营场所变更的,企业要重新从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开始申请。

六、取得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哪些情形,由市应急管理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取得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组织评议,依照上述第一项处理:

(一)未遵循评审过程中的承诺,未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期落实评审过程中的整改承诺,可能带来严重后果的;

(三)有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和评审否决项的情形的。

七、本《办法》的具体实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解释权在市应急管理局。施行期间,如本《办法》所依据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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