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提升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以建设“一流城市”为目标,提高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提升工程建设形象,在执行《上海市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48号令)和《文明施工规范》(DGJ08-2102)的基础上,特制定《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提升标准》(以下简称《提升标准》),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

(一)外环线以内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施工项目;

(二)申报创建市级文明工地的房屋建筑施工项目;

(三)施工作业点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敏感建筑物15米及以内的房屋建筑施工项目。

二、实施时间

(一)2019年10月1日后,实施范围内新开工的房屋建筑施工项目,必须按照《提升标准》要求全面提升文明施工水平。

(二)2019年申报创建市级文明工地的房屋建筑施工项目,均应按照《提升标准》要求全面提升文明施工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推进步骤全面宣贯落实现行标准及《提升标准》,实施范围内新开工的施工项目,应制定完善文明施工制度,落实文明施工管理员,全面按照《提升标准》开展施工活动。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应加大宣贯推进力度,在日常监督、抽巡查和投诉处置中,将提质升标工作作为重点推进内容。实施范围内未按照《提升标准》落实的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将不能评为“优良”,并取消文明工地参评资格。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提升标准

  二○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返回 << 法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