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沪建管【2015】107号)以及《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要求,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决定自即日起至年底,开展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本次检查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规定、标准、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主要包括: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2、《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沪建管【2015】107号);
3、《关于发布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配置标准细则的通知》(沪建质安【2017】47号);
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
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6、《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
7、《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DGJ08-903-2010)。
二、检查对象
本次检查,对象以以下监管重点为主:
1、2017年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考核不合格施工企业;
2、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2017年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本市建筑施工企业;
3、2017年以来,在本市从事施工活动中因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受到过行政处罚的部分施工企业;
4、2017年下半年以来,在本市从事施工活动中因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被开具过执法检查整改通知单或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的部分施工企业;
5、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企业。
三、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所规定的十二项安全生产条件为具体检查要点,包括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见附件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见附件二)。
四、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和在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系统核查的方式进行。
实地检查包含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和在建工程现场安全生产管控检查。
系统核查主要针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企业。
五、检查处置
根据检查情况,市安质监总站将对有关企业存在的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进行上报,并分别提出下列处理建议:
1、通报注销一批“工商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建筑施工企业;
2、对核查中发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落实不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资源配置不齐全,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现象的企业,将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将提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建议;
3、对项目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照规定对责任企业、责任人员实施相应的处理,特别是对去年下半年以来,在本市同一企业三个及以上项目因安全生产问题被责令整改或责令暂缓施工的;在本市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二次及以上责令整改或责令暂缓施工的施工企业,在责令整改的同时,将提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建议。
附件: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管理检查要点》
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管理检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2018年9月18日
附件 1: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管理检查要点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及相应管理要求)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和健全与企业安全生产组织相对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未建立以企业法人为核心分级负责的各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未 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未建立企业的生产安全检查和改进的制度 未建立企业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未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未建立企业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 未建立企业对施工现场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未建立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控制度 未建立企业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 未建立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未建立企业对分包(供)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未建立企业的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 未制定企业资质种类承包范围涉及工种的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没有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实施)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按规定建立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过期)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企业从事特种作业的操作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或操作证书过期)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企业所有从业人员无近一年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记录)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企业或项目未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八、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要求 (有在建工程的,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管理核查要点》,无在建工程的企业(略)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无企业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未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 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企业未根据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的原则和本企业业务特点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人员(或岗位)详细名单;应配置救援器材、设备清单)
注:此要点中“一、……、十一”,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8 号)第四 条第某项的条款号。
附件 2: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管理检查要点 (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安全管理检查表事项、《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DGJ08-903-2010 强制性条文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未建立项目部各级、各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责任制),未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未建立项目部总包、分包间有效认可的安全生产协议 未建立项目部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制度(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未建立保障本项目承包范围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或未按计划实施)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按规定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规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效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无效)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从事特种作业的操作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或操作证书过期)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项目部对所有从业人员开展结合项目情况,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记录)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项目未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八、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要求 (略,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针对施工现场作业情况,未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总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进行专家论证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未经总包和监理审批同意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未按规定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 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施工单位未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 工方案施工的,未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及时组织限期 整改。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未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 未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其它重大危险源工程以及设施、设备施工过程中,没有对 可能给下道工序造成影响的节点进行过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未张挂验收公示牌 未按照规定建立危大工程管理档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未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应急处置预案 (未按制定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注:1、此要点中“一、……、十一”,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8 号)第四条 第某项的条款号; 2、此要点中对施工现场其他问题未尽列出事项,除可列明违反其他标准外,还可将其归入违反 128 号令第四条第八项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