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37号令的解读分析:
浅析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一)

2018年3月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第37号令)是继2009年5月13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又一部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这两份规范性文件之间有何关系,如何进一步实施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笔者长期跟踪了解和实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根据多年安全生产管理不成熟的体会,逐条浅析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并对此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不到之处望批评指正。

引言

在谈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之前,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来龙去脉做一个回顾。

早在2002年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就孕育着这样一个概念的出现“重大危险源”(见原2002年6月2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2014年8月31日修改公布的《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对“重大危险源”定义作了解读(见原2002年6月2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2014年8月31日修改公布的《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后续“重大危险源”一词引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成为“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但两者之间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2003年11月24日公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六条中第一次在安全生产法规中提出了“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念,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定义作出进一步解释,但确定了“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范围是: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关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